
公告日期:2025-08-20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完善公司的资金管理,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 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 称的关联方根据《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各种款项;代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八)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部
门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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