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六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批准后报董事长、董事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
同事项明确。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订担保合同,超出一
定数额应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
第十五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
报表和其他能反应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反担保书。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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