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并负责对相关会议文件进行妥善保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有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文件。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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