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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9:25:15 股吧网页版
蓝宇股份:《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除上述职权外,审计委员会还有以下职权: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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