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5 19:25:15 股吧网页版
蓝宇股份:《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一条所述的独立
性,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 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