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一条所述的独立
性,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 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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