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七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
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
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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