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
户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申报数据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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