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暂缓、 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各业务 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
密承诺,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
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 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主体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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