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芬达”、“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
请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230 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4 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业务规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5〕5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规定,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6 日、2024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分别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3 年 5 月 5 日、2024 年 5 月 8 日、2025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三)深交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3 年 4 月 27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
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2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6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数量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16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667.00 万股。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3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39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 39 号资管计划”);
2、按照《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如有):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
3、与发行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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