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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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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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委托,就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3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 39号资管计划”)、浙江 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中国保险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商投资”)参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艾芬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浙商证券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 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 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 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 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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