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7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461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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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 1-221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文 件 反 馈 意 见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23]00146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审核函〔2022〕010651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芬达公司”、“公司”、“发行人”)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4、关于历史沿革
关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较多,2015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
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请发行人:
(1)说明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出资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同期股权转让价格和增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历次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转让方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2)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对赌协议、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
他利益安排等情形,发行人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 持股等形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形。
(3)说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与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产生差异的具体 原因,对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否构成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存在会计基础薄弱 的情形。
(4)说明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 为,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 更、分红、转增股本过程中纳税情况及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应缴纳所得税未缴纳情形,是否存在税收处罚风险。
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与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产生差异的具体 原因
2015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股票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
发行人主要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等。由于新三板挂牌及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系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1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等相关要求进行披露,本次申报招股 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 ——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的报告期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6 月,信息披露要求及报告期的差异造成
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与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产生一定的差异。
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信息与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情况如下:(一)非财务数据信息
序号 主要差异项目 新三板披露信息 本次申报披露信息 差异原因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 销售区域较为集中的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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