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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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3
第二部分 发行人情况更新 ......3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
二、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7
三、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
四、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五、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17
七、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17
八、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0
九、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十、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2
十一、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22
第三部分 历次反馈问题更新 ......24
一、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的更新(《问询函》问题 3)......25
二、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情况的更新(《问询函》问题 4)......28
三、关于发行人关联方与独立性情况的更新(《问询函》问题 5)......35
四、关于发行人财务规范性情况的更新(《问询函》问题 6)......36
五、关于发行人合规经营情况的更新(《问询函》问题 7)......41
六、关于发行人土地和房产情况的更新(《问询函》问题 8)......50
七、关于发行人专利和商标情况的更新(《问询函》问题 9)......54
八、关于前次申报撤回情况的更新(《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4)......57
第四部分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7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致: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并根据《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65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1109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和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鉴于发行人的申报财务报告发生了部分变化,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出具
了大华审字[2023]000230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
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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