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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天成:《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版本A/0 第 1 页/ 共 19 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5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5

第二节 定期报告...... 5

第三节 临时报告...... 7

第四节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 10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0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10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14

第三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15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15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16
第六章 保密措施......16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17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17
第九章 附则...... 17
版本A/0 第 2 页/ 共 19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部门和人员;

(五) 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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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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