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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天成:《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任职资格 ......3
第三章 主要职责 ......4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5
第一节 聘任 ......6
第二节 解聘或辞职 ......7
第五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后,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
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
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或《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业务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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