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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25:37 股吧网页版
众捷汽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为规范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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