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
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经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是自然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所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