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19:19:08 股吧网页版
托普云农: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形成以经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以
连聘连任。

第十条 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权。

第四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
其职权范围。

第五章 经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经理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 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执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 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提出公司的年度目标和发展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不断改善公司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 确定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第十五条 按照分工或受经理委托,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经理分管或联系具体方面的工作,执行专项业务。对于分管、联系或受委托的工作负有责任,拥有相应职权;涉及其他副经理分管工作的事项,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经理报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后向经理提出建议。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