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制作工作底稿。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依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参)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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