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并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具体职责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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