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的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4、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其他关联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1、”第(1)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1、”或“2、”所列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1、”或“2、”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于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以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发生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需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方的名称、住所及其业务状况;
2、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3、确定关联交易的标的价格与定价政策;
4、交易目的的简要说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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