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不含全资子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20%至50%间。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下列标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至50%间;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下列标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至50%间;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下列标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至50%间;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下列标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至50%间;
(六)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入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投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以外的投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
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主营业务范围的投资建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