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本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等一些基本情况;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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