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之“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有关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公司设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
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可视情况设置内部
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审计经验,
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
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
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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