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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6:51:14 股吧网页版
骏鼎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新增的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

1、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中持股比例为 100%;

2、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但未达到100%, 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除以上范围外,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50%且 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的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依法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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