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新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
1、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中持股比例为100%;
2、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但未达到100%,或 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免除等,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对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达到前条规定的标准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交易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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