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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6:51:14 股吧网页版
骏鼎达:《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可以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其他情形。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宜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外担保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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