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新增的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
1、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中持股比例为 100%;
2、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但未达到100%, 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八)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九)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十)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 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本条第(一)款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所述情形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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