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会秘书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住所地证监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时,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 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 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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