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章程规定取得核决单位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三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百分之百表决权股份之子公司间互为担保不受此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及个人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及个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六)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八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或个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章程所定核决单位审批。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龙骑经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其他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董事同意,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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