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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18:35:06 股吧网页版
星宸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包含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
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
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并负责按照交易所年度信息披露评价要求开展自评与申报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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