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行为,
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有关百分比率的
规定计算所得的所有百分比率不低于 25%的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及不低于 5%的关联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30%);
(八)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八)项情形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未达到本规则第四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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