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及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有关雇员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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