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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18:35:05 股吧网页版
星宸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并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
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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