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和服务、技
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
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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