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关
联(连)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
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在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应回避。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
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六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
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连)交易的确认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1)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创业板上市
规则》定义的关联人;和(2)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八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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