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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8:30:13 股吧网页版
星宸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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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755) 2155-7000 传真:(86-755) 2155-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宸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并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与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合称“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权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星宸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星宸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及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星宸科技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星宸科技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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