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止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 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三) 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 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五) 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六) 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的工作方针,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责:
(一) 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各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行使以下权限:
(一)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二) 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有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
(三) 有权审批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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