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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1:13:19 股吧网页版
国际复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包含差额交割)、外汇/利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 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和外汇持有金额预测。进行外汇业务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不得进行以投机和非法套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备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年度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
有权机构审批通过的年度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内,单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发生前,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使用期限,则使用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第十三条 任一时点,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协议合计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根据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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