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但职工代表董事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同时失效,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增补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如因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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