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为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指导按《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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