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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1:13:17 股吧网页版
国际复材: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除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提名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除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提名的除外);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融资、合同、交易、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不定期召开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务工作由执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程及出席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四小时通知出席及列席者。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案,应于会议前两天向执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由执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一)传达学习重要文件,制定落实董事会及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会议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拟订公司经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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