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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竞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层,包括公司总经理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制订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总经理及公司经理层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和有效进行,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和公司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诚信勤勉、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2、大学或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4、熟悉本行业业务,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战略眼光和市场意识;

5、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7、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总经理的情形的人员;

8、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9、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一节 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方案等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计划和方案;按照董事会的批准,组织实施公司战略及各项计划和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依照有关程序,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其他成员;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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