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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07:58 股吧网页版
儒竞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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