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情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
务情况及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可以视情况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 1 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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