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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0:05:14 股吧网页版
上大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或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未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自然人、法人及其相关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财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资本运营部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制作的组织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七条 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份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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