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股东会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必须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
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依应选人数确定当选人。若最后一名当选人得票相同致超出应选人数,对该部分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若再次投票仍无法确定或部分候选人得票未达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半数(含半数),视为当选人数不足,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在选举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