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任流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
件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相应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向董事会建议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名候选人;
(二)向董事会提议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接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其他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
式召开,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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