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计划或安排。
四、《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包括《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股东和核心员工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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