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扬富路 11 号南岸新地一期 W01 号楼 06 层 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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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80 号
致: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或“本所”)接受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及信达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保证其已向信达及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信达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信达及信达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1113 号”《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以及公司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简称“长华化学”,股票代码“301518”。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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