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解聘或退休离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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